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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案例解析 | D同学PR申请2年没消息,催签多次却惨遭被拒?

BROVISA BROVISA移民顾问团队
2024-11-12

受疫情影响,很多同学的PR申请迟迟没下来。很多同学也采用了webform、给移民局打电话、写信、通过当地MP议员催促移民局等手段咨询进度并给自己催签。也有的同学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交强制令(mandamus),要求移民局给出拖延理由然后要求尽快给出审理结果。


总体来说,目前这些催签手段有些效果,并不是很明显。有些运气的同学确实在催促后拿到了审理结果,但也有的同学可能明明可以过签,但经过自己的不断催促,却给自己的移民申请带来了反作用。


本案例中的D同学就是这么不幸中的一员。下面跟小编一起来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例详情


D同学于2018年申请了加拿大联邦技术移民(EE-FSW),在申请中他申明自己有6年及以上的移民职业相关工作经验。2018年5月和2019年10月期间,D同学查证到自己案子关键一步--“Eligibility阶段“已经审核通过。


D同学在提交申请满6个月后,通过各种渠道向移民局催签和询问申请审理进度高达11次之多,其中包含了多次委托MP议员向移民局催促和询问进度。

D同学终于有了更新,但收到的却是补料通知。补完料后,2019年10月份,移民局向D同学发送了程序公正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信中签证官表达了自己的顾虑:


1.经过与D同学公司联系,发现D同学的推荐信签署的推荐人早在签字之日前就已经离职;2.D同学的公司证明本公司并未签署过类似推荐信


由此签证官认为D同学的工作经历不真实,还怀疑D同学涉嫌虚假陈述。要求D同学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释。



2020年1月,D同学回复了解释信并附上了新的材料证据。同时还提供了额外推荐人签署的推荐信。

2020年2月,D同学的PR申请以不符合移民法IRPA s.16(1)款规定被拒。认为推荐人在签署推荐信时已经离职不再是原公司员工,而D同学使用的抬头纸却仍是原公司的,不能证明推荐信的有效性。PR申请被拒。

D同学不服签证官拒签其PR签证的行为,提请了司法审查。


 案例解析


联邦法院在收到移民局审查申请后,对申请做了详细分析。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平,决策过程是否合理、透明、可被理解。法院分析结果如下:


 Procedural Fairness(程序公正性)


D同学认为他已经就程序公正信内容做了补料,和提供了新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签证官应该相应的给予验证。依据的case law:Rong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3 FC 364, at para 31.


移民局辩护方认为,签证官并无职责再次验证。D同学给予的回复和解释并没有消除签证官的怀疑。并且认为公平性原则在签证官审核PR案件时是处于较低端的。

" The duty of fairness on a visa officer is at the very low end of the spectrum on permanent resident applications "(依据的case law: Khan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1 FCA 345, [2002] 2 FC 413, at paras 31-32).



联邦法院发现,签证官的审理过程并不存在程序公正(procedural fairness)的问题。因为签证官已经给予申请人解释的机会,但申请人并没有对应的给予合理解释并让签证官信服;


Undue  Delay(无故拖延)


D同学认为,他的PR案件从提交到最终结果用了22个月,期间也提交了11次咨询和催签,但是收到的回复也都是被告知仍在审核。这种审核拖延是对程序公正性的一种否认。


同时,D同学还注意到他的项目资格审查Eligibility在2018年5月份时就显示已经通过。但是经过自己催促以后,他的案子被转到其它CPC审理。紧接着移民局又要求补料。而且中间耽搁很久才又有新签证官重新审查。D同学认为按照签证官手册OP规定---没有正当理由的延误是对程序公平的否定("Delay that cannot be justified is a denial of procedural fairness").



联邦法院认为,D同学的申请延误并非主要是D同学自己的原因。因为确实存在行政上的不作为造成的延误,而D同学的案件审理还是发生在疫情开始之前。


然而,法院还是认为本次司法审查并非是审核强制令,而是程序是否公正。所以即使移民局存在拖延但跟本次审理不相关。



同时,联邦法院还惋惜的认为,这个案件交给其它签证官或许会是另外一种结果。特别是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额外材料解释推荐人与雇主关系的问题的话。


最终,联邦法院判决签证官的审理结果和过程合理。D同学的司法审查失败。


小编有话说



虽然本案中D同学被拒的直接原因是跟工作证明材料有关。对于离职的前任主管能否开具推荐信,如何开具推荐信是一门学问,不能一概而论。小编想说的是,刨除材料问题,D同学申请被拒跟其无数次催签也有一定关联。

太多频繁的询问和咄咄逼人的“逼迫式”催签只会让签证官产生厌恶感和起反效果。因为申请人的每一次查询记录,都会在GCMS系统中作记录。签证官看的一清二楚。D同学的案件明明Eligibility阶段已经通过,却又被标识“Complexity”再次被转档继续核查Eligibility工作证明材料背景,不能说跟其无数次的咨询和催促毫无关系。


毕竟一天到晚来核查自己工作进度,打乱自己工作节奏的“额外工作量”对签证官来说是一件让人心烦的事情。虽然移民申请过程中有各项法律法案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审理中,签证官的自由裁量权才是决定你申请能否通过的最关键因素之一,他们的工作状态和情绪很重要。


对于催签而言,要不要MP帮忙或者申请强制令是仁者见仁的事情。催签过程技巧和节点很重要。申请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审理进度采取最合适的催签手段进行适当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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